首 页仪征风光机构职能办事指南政府文件行风建设法律法规土地市场政策咨询国土新闻通知公告
党的知识教育形式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党员风采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咨询 >> 政策咨询 >> 正文

《刑法》中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06年5月22日16:41

来源:仪征局 作者:zoufeng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对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这类犯罪的立案、定罪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首 页仪征风光机构职能办事指南政府文件行风建设法律法规土地市场政策咨询国土新闻通知公告
党的知识教育形式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党员风采队伍建设


Copyright©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 yzgt.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23号 电话:0514-3438067 传真:3417997 您是第位嘉宾
网站由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负责开发、维护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