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仪征风光机构职能办事指南政府文件行风建设法律法规土地市场政策咨询国土新闻通知公告
党的知识教育形式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党员风采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咨询 >> 政策咨询 >> 正文

请问建窑、建坟、建房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如果占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06年5月22日16:21

来源:仪征局 作者:zoufeng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首 页仪征风光机构职能办事指南政府文件行风建设法律法规土地市场政策咨询国土新闻通知公告
党的知识教育形式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党员风采队伍建设


Copyright©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 yzgt.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23号 电话:0514-3438067 传真:3417997 您是第位嘉宾
网站由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负责开发、维护与管理